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73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由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5年2月,定其應執行刑為5年4月確定,於民國86年9月1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 曾保外 就醫2636日),於95年10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核本件卷證與聲請意旨相符,且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5年10月30日法矯字第0950040664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終了日期為99年3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佐。故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珈慧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