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79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柏諺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柏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曾柏諺:㈠於民國101年2月26日因犯業務過失傷害、駕駛肇逃罪,經本院102年度交訴字第60號刑事判決各判處拘役40日、有期徒刑6月(易刑均從略),於102年
7月1日確定。㈡於101年9月9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64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因上訴不合法,由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871號、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308號刑事判決先後駁回上訴,溯及原審上訴期滿確定。㈢於101年11月5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3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易刑從略),於102年6月24日確定。㈣上開各罪刑自103年2月7日入監接續執行(不含拘役刑之執行部分),現正執行中。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年4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
7月6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0日,刑期屆滿日為104年6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逸翔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