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賴盈勲 代理人 陳柏達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美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書記官賴惠美附表:
㈠據聲請狀所載,聲請人於消債條例施行後,曾與聯邦銀行達成
協商,因遭資產公司強制扣薪而毀諾;惟依聯徵中心之資料記載所示,聲請人並未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亦未參與前置協商,且目前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為國泰世華銀行,亦非聯邦銀行。請說明聲請人是否確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債務協商?若是,何時成立?協商方案為何?並提出協商成立之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暨不可歸責於聲請人致履行協商方案困難之事由及證據;若未曾協商,本院將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2-1條規定,視聲請人之聲請為調解之聲請。
㈡說明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是否存在?其種類
、數額?發生之原因?如存在,請重新提出一份完整之「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如已清償,應提出清償證明。
㈢提出由雇主出具之聲請人民國103年7月之薪資單(含獎金、
津貼、加班費);另說明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若無,亦請說明之。
㈣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聲請人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戶籍謄本正本(含聲請人、配偶及子女;記事不得省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㈤說明配偶黃○娟目前之收入來源?每月薪資?聲請人與配偶就
子女扶養費之分擔情形?每月各實際支出之扶養費?並提出子女與配偶之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㈥提出聲請人之98、99、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㈦說明聲請人是否提列支出扶養父母之費用?如是,應提出父母
之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申請之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㈧提出聲請人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如無交通工具者,仍應說明之。
㈨說明聲請人賴盈、配偶及子女有無領取任何補助金(如:低
收入戶、教育補助、房租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㈩說明聲請人是否承租坐落於雲林縣○○鎮○○路○段○○○巷○○
號7樓之房屋?如是,請提出載有租賃地址、有效期間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每月實際支出房租金之證明(如房租匯款轉帳記錄、房東房租簽收紀錄);又聲請人名下如有不動產,請提出由地政事務所出具之土地或建物謄本。
說明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03年8月7日止)財產變動
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101年1月1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若有,
現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其名稱、種類?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又現有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資料。
聲請人之更生償還計畫草案。
聲請人名下全部股票之明細。
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