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交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訴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冠智
蔡煥謀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冠智、蔡煥謀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於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宏瑋
法官張國隆法官陳盈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