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42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黃秋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捌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VISA國際信用卡、0000000000000000MASTER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88,831元整,其中已到期本金88,058元整(已到期之本金88,058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元),應自110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473元、違約金雜費計300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2份、帳務資料、消費繳款明細、公司登記及營業執照、契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1426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8058元黃秋甄自民國110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