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提起附帶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原告 李沛芸 被告 唐雅玲
松益 即松益製香工藝坊上列被告因109年度易字第194號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何玉鳳
法官吳宗育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藍建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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