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3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6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甲○○前於附表編號至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至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至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至之所示。其中,如附表編號所示犯罪,業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且均案經確定而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所載內容無訛。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書記官王一芳【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曾否與他罪合│編號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否││併定其應執行│幣1,000元折算1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1104號判決)│││之刑│││├──────┼─────────────┬─────────────┼─────────────┤│犯罪日期│98年8月13日│98年8月13日│98年12月20日│├──────┼─────────────┼─────────────┼─────────────┤│偵查(自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其│98年度毒偵字第1501號│98年度毒偵字第1501號│99年度毒偵字第279號││案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最後│案│││││││98年度訴字第1104號│98年度訴字第1104號│99年度基簡字第481號│││號│││││事實審├──┼─────────────┼─────────────┼─────────────┤││判││││││決│98年12月7日│98年12月7日│99年4月29日│││日││││││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確定├──┼─────────────┼─────────────┼─────────────┤││案│││││││98年度訴字第1104號│98年度訴字第1104號│99年度基簡字第481號│││號│││││判決├──┼─────────────┼─────────────┼─────────────┤││確││││││定│99年1月11日│99年1月11日│99年7月22日│││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245號│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245號│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19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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