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毒抗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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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毒抗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毒抗字第423號
抗告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裁定(96年度毒聲字第203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詳如附件。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附理由,迄今月餘,亦未補正,其抗告自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謝靜恒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