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О二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九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處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受處分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應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經本署九十年二月一日移送台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強制工作,迄今已屆滿一年六個月在案,其成效據該所函送有關資料,以該受處分人在執行強制工作期間成績優良,有悛悔實據,請求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有該所函送之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並免其刑之執行報告表等附卷可資佐證,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等語。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誌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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