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撤銷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89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之1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撤銷除權判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36,5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