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33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於民國94年6月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8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4年5月12日起至134年5月1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又聲請人法定代理人業經變更為乙○○,特此敘明。
三、嗣相對人甲○○於⑴94年5月31日⑵94年6月6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⑴50,000⑵1,530,000元,約定利息均採機動利率計算,相對人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20%加付違約金,到期日為⑴96年5月31日⑵114年6月6日。詎相對人自⑴96年3月6日⑵96年1月1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⑴38,997元⑵1,530,000元及自⑴96年3月7日⑵96年1月11日起按年息⑴18.25%⑵3.05%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表:96年度拍字第13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宜蘭縣│羅東鎮│ 維揚 ││53│建│││270│1080分之97│││1││││││││││││└─┴───┴────┴────┴────┴───────┴─┴────────┴──┴──────┴──────┴─────┘┌──────────────────────────────────────────────────────────────┐│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3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編││││├───┬───┬───┬───┬───┬───┼────┬───┬──┤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386│宜蘭縣羅│宜蘭縣羅│住家用鋼│5層│││││69.26│陽台│6.23││全部│共用部││1││東鎮南盟│東鎮維揚│筋混凝土│69.26││││││││││分:維││││路17巷72│段53地號│造(5層│││││││││││揚段13││││巷5樓││)│││││││││││87建號│││││││││││││││││,面積│││││││││││││││││2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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