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21號上訴人鑫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燕珍 被上訴人華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鍾榮昌 被上訴人 洪嘉昇
黃韋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2月2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收費答詢表為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許勻睿法官范雅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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