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02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受刑人 胡明政 上列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明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胡明政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裁判確定,並於民國106年4月21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7年10月1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8年5月15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本件受刑人假釋後尚須執行易服勞役20日,附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俐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憶萱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