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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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04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受刑人 余忠良 上列受刑人前因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忠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余忠良前因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等案件,經法院裁判確定,並於民國107年1月13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7年10月1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8年2月28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俐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憶萱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