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04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0487號債權人 陳淑麗 債務人 陳鍾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柒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系爭票據號碼0000000號支票,雖係於民國104年7月25日簽發,然債權人至同年7月27日始為付款提示而遭退票,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其對於付款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自不得請求。是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0487號利息┌─┬─────┬─────┬─────┬──────┬─────┬───────┐│序│票據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退票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號││││即利息起算日│││├─┼─────┼─────┼─────┼──────┼─────┼───────┤│01│GB0000000│新臺幣│民國104年│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120,000元│07月25日│07月27日起││利息│├─┼─────┼─────┼─────┼──────┼─────┼───────┤│02│GB0000000│新臺幣│民國104年│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250,000元│07月27日│07月27日起││利息│└─┴─────┴─────┴─────┴──────┴─────┴───────┘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