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小字第448號
原 告 郭明慧
林盈秀
訴訟代理人 郭明慧
被 告 私立大順汽車駕駛人訓練班
法定代理人 陳妙妃 (即被告私立大順汽車駕駛人訓練班班主任
)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學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5月21日下午三點四十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書記官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