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破字第36號聲請人 林玉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郭文德 間,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事項,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令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又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另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惟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致本院無從核定其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㈠陳報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補繳聲請費。
㈡提出對相對人之債權證明文件,並釋明債權性質、具體數額及相對人有何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
㈢提出相對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現有資產種類、價值
、金額,並提出各項財產之「交易市值」證明,如係現金、存款,應指明保管人、存放地點或存摺影本),及其債權人清冊及債務人清償(含債權人或債務人姓名、住址、債權及債務種類、金額、清償期及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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