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法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法字第127號聲請人 江秀琴 即財團法人牧者基金會之董事長代理人 張慧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牧者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牧者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牧者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臺北縣政府(現改制為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一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一一五冊、第十三頁、第二八二五號)。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乃提請第二屆第四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牧者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牧者基金會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