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聲字第1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聲字第1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79號聲請人即受刑人被告 顏文財 上列聲請人因聲明異議案件,對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請人顏文財所犯之案件已全部判決確定,並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法定執行刑,聲請人數次向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聲請,均未得到適法之裁定,嚴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聲明異議云云。
二、本件聲請人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處分聲明異議,未據提出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檢察官之執行處分,致本院無從審酌其聲明異議是否有理由。聲請人應嗣檢察官就其聲請定執行刑之聲請為書面處分後,如有不服,再向本院聲明異議。本件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田平安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書記官戴育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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