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加重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加重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5年2月25日起至95年5月下旬止,犯加重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1238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16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但宣告刑在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下,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關於沒收追徵追繳等諭知,不在減刑之列,應照原判決執行。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李平勳法官蔡名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