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56號原告 方素秋
簡于翔
張美玉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子濬 被告 江笠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於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2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並訂民國112年4月1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9法庭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民事庭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