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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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3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新永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金象 小瑪莉 」、「領航麻將」、「金象賽馬會」各壹台(各含電子IC板壹塊)及現金新臺幣柒仟叁佰伍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惟聲請書內關於「金象賽馬」之記載應更正為「金象賽馬會」。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洪新永所涉犯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非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及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犯行,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4104號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之規定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命被告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10,000元,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以101年度上職議字第3425號駁回再議而確定,而被告已於指定期間內履行緩起訴處分所附條件,且緩起訴期間亦於民國102年6月5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執行卷宗(10
1年度緩字第1300號)可查。而案內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金象小瑪莉」、「領航麻將」、「金象賽馬會」各1台(各含電子IC板1塊)及現金7,350元,分屬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均應予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書記官歐慧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