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674號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李慶華 相對人五股瀝青有限公司清算人 蕭仁 和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