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拆遷救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601號原告 沈王快 訴訟代理人 沈慧如 被告新北市泰山區港泰自辦市地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簡茂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拆遷救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柒萬貳仟肆佰玖拾柒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捌仟零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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