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584號原告 杜時夫
黃貞珠 被告英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袁齊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主、客觀訴之合併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之核定,均有適用。查本件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計算式:1,000,000+1,000,000=2,00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書記官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