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666號原告 何秀芬
吳純純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 律師被告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孟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99,900元(11,289,900元+8,910,000元=20,199,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76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