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通行地償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44號原告甲○○
之2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通行地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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