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交易字第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四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六五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一日下午三時十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九線公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途經該路第四百四十八公里三百公尺處時,本應注意汽車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車道內,且依當時路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跨越雙黃線,致其車身先擦撞對向車道由 朱春雄 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再撞擊跟隨在後,由告訴人丁○○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致告訴人丁○○受有頸部及肩部扭傷之傷害,同車乘客即告訴人甲○○受有頸部外傷及左髖挫傷之傷害,另一乘客即告訴人乙○○則受有頭部外傷、腹部鈍挫傷及背部、左肩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丙○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丁○○、甲○○、乙○○已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乙紙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黃怡玲法官魏于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