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20號聲請人甲○○(即義德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義德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八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334條,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義德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義德公司)之清算人,前經鈞院98年度抗字第213號裁定准予展期清算至民國99年01月18日止,惟因義德公司(債務人)尚有與債權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未終結,致清算程序無法於前開期限內完結,為此,依法聲請准再予將清算期限展期6個月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義德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准予展期清算至99年01月18日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98年度抗字第213號卷宗核閱屬實。又本件聲請,經核與法並無不合,爰准其清算程序展期至99年07月18日止。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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