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簡字第2708號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陳琪媛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