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64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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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26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264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1604號、99年度撤緩偵字第2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貳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貳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零玖零公克)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貳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貳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零玖零公克)沒收銷燬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應適用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1項前段。㈢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
㈣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