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688號原告充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嘴錦 原告日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孫嘴錦原告志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孫嘴錦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 律師
鄧雅茹 律師被告 盧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居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北投區、南港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書記官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