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8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8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8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對人即債務人 邱武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肆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陸仟貳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叁仟伍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