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889號原告乙○○
甲○○被告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基於其與被告簽訂之「四季紐約」房屋預定買賣契約關係,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等規定訴請被告返還價款,而觀諸原告主張與被告簽立之系爭契約第25條,已有約定就該契約所生爭議,合意以買賣標的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件既係就該契約所生爭議,而買賣標的物所在地復位於臺北縣中和市,有該買賣契約影本一份在卷可稽,由其等於契約有明示管轄法院,亦可見應有排除其他法院為管轄法院之意,依首揭規定意旨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書記官黃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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