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家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家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家聲字第7號聲請人 陳台英 相對人 陳何 牡丹
陳中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18,82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經本院99年度家訴字第64號判決,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陳何牡丹及陳中英負擔,經相對人不服,就敗訴部分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復於上訴後撤回上訴確定。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80萬元,第一審之裁判費用為18,820元,已由聲請人負擔,有卷附收據影本可參,則第一審之訴訟費用為18,820元,均應由相對人負擔。第二審之裁判費28,230元已由相對人繳納,有卷附收據影本可參。是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8,820元,聲請人逾此部分之聲請則無理由,應於駁回。
是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如主文所示,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異議,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異議狀。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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