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342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謝佳良
訴訟代理人 黃品豪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
被 告 吳乙葵
黃梅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易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五日下
午三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本件原於民國110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0年4月
29日宣判,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兩造均向本院表示希望再行調
解,請本院再開辯論,本院考量兩造既均有此意願,基於便民及
紛爭解決考量,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書記官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