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43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43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434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二九四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如附件所示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且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九行所載之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一日凌晨零時許」應予更正為「九十八年八月十一日二十時三十分許」,且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十行所載之「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應予更正為「安非他命類(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外,另補充記載如下:
(一)犯罪事實部分:甲○○有違反電信法、竊盜前科(不構成累犯),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毒聲字第四○三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員警係持本院核發之九十八年度聲搜字第一○九二號搜索票執行搜索。
(二)證據部分: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八九八號不起訴處分書。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之品行、前經觀察勒戒之矯治處遇後,猶為本案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然其所為主要係戕害自身,並未直接積極損害他人之利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毒偵字第2947號被告甲○○男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縣新店市○○街○○號1樓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甫於民國96年6月5日釋放出所,並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89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甲○○仍不知戒除毒癮,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8年8月10日凌晨零時許,在台北縣新店市○○街○○號1樓家中,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吸食器內點火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8年8月11日凌晨零時許,向前往搜索之員警坦承上情,同時所採尿液經送鑑驗結果,亦發現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確悉上情。
二、案經台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報告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甲○○於警詢與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監管記錄表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檢察官劉俊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書記官李亞裴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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