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5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547號聲請人 陳燕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1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唐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書記官趙盈秀┌──────────────────────────────┐│附表:107年度除字第54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0│1│100│├──┼────────────┼────────┼──┼──┤│0002│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0│1│81│├──┼────────────┼────────┼──┼──┤│0003│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5NX-00000000-0│1│329│├──┼────────────┼────────┼──┼──┤│0004│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6NX-00000000-0│1│70│├──┼────────────┼────────┼──┼──┤│0005│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7NX-00000000-0│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