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易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586號上訴人 陳姿今 訴訟代理人 張順豪 律師複代理人 林修弘 律師(言詞辯論終結後解除委任)被上訴人 馮俊生
馮吳素月 陳永鍊 陳佳福 陳財嘉 陳保全 陳家明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郭秀足 被上訴人 林素珠 訴訟代理人 陳富霖 被上訴人 陳豪年
陳霞陳娥受告知人訴訟 林陳秀昭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7關於共有人林素珠應有部分比例、訴訟費用比例「121650/306000」之記載,應更正為「12165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高英賓法官郭妙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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