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99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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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99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黃世宗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肆佰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零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零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貳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陸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零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