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0號債務人 陳靜怡 代理人 林三加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及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陳靜怡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23號裁定自民國107年3月21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見本院卷第4頁)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所得之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債務人105、10
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本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23號卷,下稱聲請卷,第40頁;本院卷第73頁)附卷為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
1期,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4,636元,總清償金額為33萬3,792元,清償成數為12%。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上開收入外,名下尚有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其預估解約金額為
4萬7,271元(見本院卷第65頁)。而債務人願提供等值現金,於更生方案第1期至第72期每期增加清償656元,合計4萬7,232元,以增加更生方案總還款金額,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另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即104年4月至106年3月)收入,依債務人各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清單計算為58萬976元,扣除以新北市最低生活費用計算之必要支出31萬740元後餘額為27萬236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33萬3,792元,故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再者,債務人任職於康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平均每月薪資
為2萬2,050元,有104年4月至106年11月間薪資轉帳資料(見聲請卷第42至44頁)為證,尚非無據。又債務人陳報前
2年曾領有年終獎金共5萬3,378元,就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不確定能否領取之年終獎金,債務人願以平均每月2,224元(計算式:53,378÷2÷12=2,224)作為更生方案核計之基礎,足認債務人之還款誠意。則債務人每月可得收入合計約2萬4,274元(計算式:22,050+2,224=24,274)。
㈢債務人與父母同居住於新北市淡水區,又債務人母親及父親
分別年逾65歲、71歲,皆無收入及財產,有卷附全戶戶籍謄本、本院職權查詢債務人父母之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
82、102頁)等資料可參,堪信債務人父母無法維持生活,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自有受債務人扶養之權利。核以新北市政府公告107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萬4,38
5元,加計債務人依扶養義務人數應分擔之扶養費,則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應以至多2萬1,577元【計算式:14,385+(14,385÷4)+(14,385÷4)=21,577】為當。而債務人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支出2萬294元,堪認已節制其生活程度。至債務人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及扶養費,得由其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予以尊重。
㈣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
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約2萬4,274元,業已前述,扣除必要支出2萬294元後之餘額為3,980元,全數用以履行更生方案,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葉煒均附件一: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債務人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每1個月為1期,共6││年72期,每期於每月15日清償4,636元,各債權人每期分配金額如下││列貳、每期分配金額欄所示。││2.如債務人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發生,致遲延給付,應許延緩1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1期。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3.債權總金額:2,735,057元。││4.總清償金額:333,792元。││5.總清償比例:12﹪。│││├───────────────────────────────┤│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分配金額│├──┼──────────────┼──────┼──────┤│1│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30,658│222│├──┼──────────────┼──────┼──────┤│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5,243│161│├──┼──────────────┼──────┼──────┤│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856,667│3,147│├──┼──────────────┼──────┼──────┤│4│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510,819│866│├──┼──────────────┼──────┼──────┤│5│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41,670│240│├──┼──────────────┼──────┼──────┤││合計│2,735,057│4,636│└──┴──────────────┴──────┴──────┘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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