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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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8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玖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注射針筒貳支、吸食器壹組,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玖誠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於民國107年1月31日執行完畢釋放,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營毒偵緝字第17號為不起訴處分書確定,扣得之海洛因1包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沒收銷燬。而扣案之注射針筒2支、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且為被告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沒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吳玖誠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觀察勒戒後,嗣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緝字第7、8號;107年度營毒偵緝字第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查。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粉末1包,送鑑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卷附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可參(見107年度毒偵緝字第7號卷第63頁),足認上開扣案物係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本件包裝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扣案注射針筒2支、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且為被告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所用之物,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之。
㈣、綜上,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均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容淑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附表】┌──┬──────┬─────────────────────┐│編號│檢驗物品│鑑定結果│├──┼──────┼─────────────────────┤│一│白色粉末1包│①檢驗前淨重0.645公克,檢驗後淨重0.522公克│││(轉碼編號:│②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B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