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5353號
原告 黃懷廣
訴訟代理人 林麗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如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436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起訴狀並未明確記載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揭規定,於法尚有未合。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如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