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5222號
原告 陳建瑋
被告 陳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支付命令經合法異議視為起訴)未繳納全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扣除繳500元,尚餘16,340元未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