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補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52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曹竣吉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187元,應
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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