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760號聲請人 呂竹玲 (即被繼承人 葉佐銃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葉佐銃之繼承系統表。
二、被繼承人葉佐銃之繼承人有無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之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或提供遺產稅免稅或完稅證明書供參。
三、全體繼承人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並有約定申報遺失之股票部分由聲請人單獨繼承,否則應由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