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38號原告 蔡邵恩 法定代理人 蔡成木
洪嘉徽 被告 余灝叡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5年度基簡字第1732號,原案號為
105年度易字第537號,經本院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
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謝昀芳法官鄭富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書記官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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