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70號聲請人 王興華 相對人 王仁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
5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民國108年6月25日開庭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為確認當事人於民國108年6月25日在鈞院10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5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中當事人之陳述內容,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5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書記官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