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47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永暉
(原名陳坤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字第719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執聲沒字第3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零壹陸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719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106年12月1日至108年5月31日),已於民國108年5月31日期滿。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0161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719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緩起訴期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扣案之如主文所示之物,經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鑑驗機構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62頁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9月2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