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75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75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7508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郭 李寶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貳佰叁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 郭李寶珠 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萬元整,借款期限7年,自95年3月14日起至102年3月14日止,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依本行公告指標利率加3.63%,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標利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交與聲請人收執。上開借款自100年1月1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2750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郭李寶珠│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14045││1月14日起││八三│││元│││││├──┼───┼─────┼──────┼──────┼───────┤│002│新臺幣│郭李寶珠│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56187││1月14日起││七八│││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郭李寶珠│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4045││2月1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郭李寶珠│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6187││2月1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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